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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每把售價一兩千元 經鑒定,槍支和子彈均有殺傷力
  本報訊(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湯洋)用發令槍改製手槍,拿到夜市上去賣,男子被警方當場抓獲。
  昨日,法院發佈的裁定顯示,男子因非法製造、買賣槍支、彈葯,獲刑10年。
  2013年2月,沈陽市沈河區萬柳塘附近夜市,劉某以1000元價格賣給果某自製左輪槍支1把及20餘發子彈。經鑒定,該槍為槍支,經配用以火藥為動力制式5.6毫米小口徑彈進行實彈射擊實驗,能正常擊發射擊,19發子彈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改製發令槍彈。
  同年6月中旬,在該夜市,劉某以2000元價格賣給果某自製左輪槍支2把及子彈數十發。6月末,果某在偵查機關安排下,從劉某處購買槍支4把。劉某在交貨時被現場抓獲,當場繳獲自製左輪手槍4把,鋼珠子彈149發。
  經鑒定,其中4把槍為槍支,經配用以火藥為動力制式5.6毫米小口徑彈進行實彈射擊實驗,能正常擊發射擊;2支槍因破損嚴重無法鑒定;其中170發子彈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改製發令槍彈。
  據瞭解,劉某今年44歲,沈陽人,沒有固定職業。8月,劉某因涉嫌犯非法製造、買賣槍支、彈葯罪被逮捕。
 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,劉某違反國家有關槍支、彈葯管理的法律規定,非法製造、買賣槍支、彈葯,危害公共安全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、買賣槍支、彈葯罪,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。劉某能自願認罪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劉某在最後一次買賣時被當場抓獲,槍支尚未流入社會,社會危害性較小,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。今年2月,法院一審認定劉某犯非法製造、買賣槍支、彈葯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年。
  宣判後,劉某認為量刑過重,提出上訴。
  昨日,法院發佈的裁定顯示,已經駁回劉某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(原標題:自製左輪槍夜市裡賣 男子獲刑10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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